《民法典》涉及宅基地条文汇总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民法典》涉及宅基地条文汇总如下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在《民法典》第十三章中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做出了详细规定
①明确了宅基地的分配原则
②明确了使用权人的权利及须遵守的规定
③明确了宅基地不得抵押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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